組織章程
architecture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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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事務號:2H02180529100000100546
詳細資料:建筑設計創新委員會-章程.docx
中國建筑文化研究會建筑設計創新委員會
章程
(經2019年11月19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建筑文化研究會建筑設計創新委員會。英文名稱: Architectural Design Innovation Committee of China,英文縮寫:ADTC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熱心于中國建筑文化創作、研究、實踐的個人和單位自愿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和組織廣大建設和文化工作者,促進理論、學術與科技的普及和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本團體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國建筑文化研究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青年創業大廈B棟923室,郵政編碼:102200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建筑學術文化交流,組織建筑文化系統的課題研究和學術考察;
(二)普及建筑文化科技知識,推廣先進理論和技術;
(三)提供相關咨詢和服務;
(四)開展國際建筑學術文化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建筑、文化與旅游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建筑文化領域的展覽;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專著、刊物和科普讀物;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建筑文化領域的意見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表彰獎勵在建筑文化創作中取得優成績的工作者。
(七)承擔符合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取得國家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職務,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熱心并積極支持研究會工作的領導干部;
(二)單位會員:與本團體專業范圍有關的文化、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群眾團體,愿意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并支持本團體的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交納會費;
(五)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至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技術總工、名譽會長、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秘書長、副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技術總工、名譽會長、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副主任委員、常務秘書長、副秘書長至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常務秘書長至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常務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技術總工、名譽會長、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至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技術總工、名譽會長、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5年,至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經主任委員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常務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9年 11月19 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19年11月19日經民政部、中國建筑文化研究會核準)